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
1、2001年国家计委《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1]1218号)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、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《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》,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。为了规范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市场计费。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,制定了《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(以下简称意见)》本《意见》可作为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。
2、参照本《意见》计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费时,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、地区差异等情况做适当调整,根据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情况,乙级资质乘以0.85-1的调整系数,丙级资质乘以0.7-0.84的调整系数。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按国家级、市级、区级分别乘以1.1-1.3的调整系数。当地形坡度超过25%为规划不可建用地项目(属地形特别复杂用地),设计单位可乘以1.12-1.25的调整系数。
3、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(含电子文件),应由委托方提供。如需要由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,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。
4、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方案设计文本四套;扩初设计文本三套;施工图设计文本八套。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,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。
5、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版权归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所有。如委托方要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版权,应支付相应费用。
6、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费。在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,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%作为定金;方案设计成果确定后3日内,支付50%的方案设计费(此阶段设计费应扣除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),扩初设计成果确定后3日内,支付20%的扩初设计费,施工图设计成果确定后3日内,结清全部费用。后期设计服务费3-5%,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%,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日内支付。如特殊项目仅分为方案及施工图两个设计阶段,则方案设计须深化至扩初设计深度,与施工图各占50%的工作量。如委托方须分期实施项目,则按以上比例同步支付设计费。
7、凡投标项目原则上标的费不得低于应收取设计费的3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