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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造林初植密度,除进行增减调整外,还有3个重大变化是什么?

  一是《新规程》将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作为资料性附录,不作为规范性附录,意味着可参考执行。在具体设计某一地块造林初植密度时,在参考《新规程》规定的同时,可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。

  二是《新规程》只规定了主要造林树种的最低初植密度,没有列入的树种,可根据当地造林生产实践确定;只规定最低初植密度,没有规定密度区间,主要考虑确定造林初植密度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,规定的过于死板,既难以做到科学合理,也不利于各地实际生产。各地可结合实际,出台地方标准,规定适宜科学合理的主要造林树种的适宜初植密度区间。

  三是《新规程》按照培育目标细化到二级林种来规定最低初植密度,改变了《老规程》仅按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目标规定造林初植密度的做法,这样规定更具有操作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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